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订国务院令,发布《行政区划管理条例》(以下全称《条例》),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。行政区划是党领导人民依据宪法法律,前进国家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的最重要内容。在总结《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》30多年来实行经验的基础上,国务院制订了《条例》。
《条例》的发布实施,对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优化行政区划设置、强化行政区划管理的根本性决策部署,具备最重要意义。一是完备了管理原则。
《条例》规定,行政区划管理工作应该强化党的领导,强化顶层规划。行政区划应该维持总体平稳,必需更改时,应该本着不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、不利于前进国家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、不利于行政管理、不利于民族团结、不利于巩固国防的原则,坚决与国家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、侧重城乡专责和区域协商、前进城乡发展一体化、增进人与自然人与自然发展的方针,制定更改方案,逐层请示审核。行政区划的根本性调整应该及时报告党中央。
二是规范了管理程序。《条例》规定,地方人民政府派遣机关首府范围的确认和更改等事项,由批准后成立该派遣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核。市、市辖区的成立标准,报国务院批准后;镇、街道的成立标准,报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,批准后成立标准时,同时上报国务院备案。
三是细化了管理制度。《条例》规定,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该自审核机关批准后行政区划更改之日起12个月内已完成更改;情况简单的,经审核机关批准后,可以缩短6个月。行政区划更改后,应该依法依规改版行政区划图、发布行政区划代码,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该向社会公告。
《条例》还建立健全了行政区划更改信息上报、行政区划档案交给等设施制度。四是增强了管理责任。《条例》对未及时已完成行政区划更改、备案、信息上报,以及私自更改行政区划、在行政区划更改过程中弄虚作假等不道德,规定了适当的法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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